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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2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及安置原则 我县2012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共有249名,安置工作坚持由政府安排就业和货币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采取指令性分配。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为:服现役满12年(含)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含)至8级(含)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其中,在服役期间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的,不予安置。 二、安置办法 (一)积分选岗 对2012年冬季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继续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积分项目以接收的档案为准),全程阳光操作,按照县编委办确定的编制和安置岗位,依据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档案积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若档案积分相同的,则按照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等级由高到低确定选岗次序,若立功等级相同的,按受奖等级从高到低确定选岗次序。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基础分。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各记基础分60分。 2.军龄分。每服役1年加2分。 3.学历分。以取得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为最终计分标准,中专学历加4分、大专学历加8分、本科学历加12分(单科结业的不计分)。 4.政治分。共青团员加2分,预备党员加4分,正式党员加5分。 5.职务分。副班长加2分,班长加4分,代理排职加6分。 6.奖励分。服役期间受连嘉奖一次加2分,营嘉奖一次加3分,团嘉奖一次加4分。被团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兵、党员、团员、红旗车驾驶员或其他先进奖励的每次加5分;个人三等功一次加10分,个人二等功一次加20分,个人一等功一次加40分;参加抗洪抢险的,一次加5分;进藏兵加10分;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加50分。 7.处分分。行政警告一次扣5分,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行政记过一次扣15分,记大过一次扣20分,降职或降衔(级)一级扣25分;党内警告一次扣5分,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留党察看一次扣30分。 (二)货币补助 对非政府安排就业的退役对象,一律采取货币安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补助金标准为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退役士官补助金标准以本县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服役每增加一年,增发不低于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对象自愿自谋职业的,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金。进藏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在原基础上增发50%。 三、安置要求 1.2012年冬季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统一安置到县退役士官培训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服务中心),由县服务中心依据积分选岗结果再派遣到相关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县人社局、编办及县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和被派遣人各执一份。被派遣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的,以及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作自动放弃安置处理,安置部门不再对其另行安置。被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及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县服务中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被派遣人员工资、养老、医疗、保险(除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外)等经费,由县财政直接与用人单位结算或发放。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需到县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并签订自谋职业合同书,在扣除部队已发一次性退役金后,县政府按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官及退役士兵领办、创办经济实体。 3.2012年冬季退役士官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合,并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灌南县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去向及岗位要求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灌南县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去向及 岗位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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